钢铁煤炭行业将分流两成职工
何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通过《立法法》和其他法律对国务院的创制性立法进行规范和监督,因此,国务院制定创制性立法也不构成对国家立法权的实质性挑战。
第三,至于公民是否吃转基因食品完全是公民个人的权利,自行选择,国家管不了。科学的判断我们要尊重,但政府机构不是科学院。
所以基于这样的恐惧,国际社会基本上不认可克隆,无论是生殖性的还是治疗性的,但是中国基于科技技术发展的需要,还是坚持它,但是未来会怎么样也就不好讲了。所以技术永远是手段,人永远是主体,所以应该期待人类主宰技术的未来,不应该让技术主宰未来。比如辽宁、衡阳贿选案的行贿人,如果掌握了这门技术,那么他们就不用再去行贿,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去影响选举结果。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与欧洲和美国的立场不一样,把克隆变成了一个生殖性的克隆和治疗性的克隆,人是不能克隆,但是为了治病的需要,人的某些器官可以克隆,这个克隆叫治疗性克隆。在人类历史上,我们正面临着一个最大的考验:是选择坚持人类控制技术的文明发展史,还是要改变人类文明史,让所谓的无机生命代替有机生命。
摘要: 法学的使命不是赞赏科技发展带来辉煌的成就,而是要审视科技可能带来非理性的后果,以及如何通过法治降低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与非理性,如何通过宪法控制科技对人类文明、尊严与未来的威胁。去年有个官司就是这样的:教育部规定,所有中小学禁止用转基因油。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是党员干部走向腐败的前兆和起点。
破窗理论认为,如果社区中某栋建筑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后无人关注和修理,就可能会给破坏者及公众以该栋建筑无人管理的暗示。因此,虽然零容忍强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打击,严厉惩处,但这里的惩处无疑包含依国法惩处腐败犯罪和依党纪政纪惩处腐败行为两个层面的含义。正如西方管理学家提出的热炉法则一样,只要实施腐败行为,必定受到党纪政纪或国法的制裁。从各方对零容忍反腐败策略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其中的认识分歧。
应该说,刑事打击是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手段这一思想根深蒂固,即便是在零容忍战略提出后,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论者认为,零容忍是一项刑事政策,其应该充分体现在反腐败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当中,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降低腐败犯罪的入罪门槛。针对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成立过于偏重数额考量的弊端,《刑法修正案(九)》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即删除了贪污罪、受贿罪中具体数额的规定,明确采用不确定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
[7] 二是反腐败视域下零容忍的定位。因此,零容忍是庄严的反腐宣言和掷地有声的政治承诺,其昭示了党和国家对腐败的不可容忍性、坚定不移反腐败的不可动摇性以及一定能打好、打胜反腐败持久战的勇气与信心。[1]参见王世洲、刘淑珺:《零容忍政策探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69页。三是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反腐力度。
尽管我们查处腐败案件要以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为前提,但就腐败的惩治与预防来说,仅仅以法律规定的腐败犯罪为研究内容未免范围过窄。就我国而言,刑法规制所有腐败行为不具有可行性,腐败犯罪零容忍也排斥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忽略了社会调整手段的多元性。同时,无人修理的破窗户也会给公众造成社会无秩序的感觉。腐败行为的查处惩治上,首先应强化监察委员会对于腐败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权。
[5]不过,更多的论者在腐败行为的意义上理解腐败。如腐败零容忍是指社会对各种腐败行为和活动不论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如何、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查和惩处,不允许、不容忍任何官员有任何腐败行为,甚至是轻微的腐败行为都要毫不犹豫、绝不妥协地与之进行彻底的斗争,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手软,使任何腐败行为都受到严厉的处罚。
[8]再如,腐败犯罪的零容忍尚不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理论。[5]参见倪寿明:《零容忍成为反腐治贪新战略》,《中央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3期,第70页。
[15]张旭:《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4页。【注释】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尽管在反腐败的讨论中很多论者没有刻意区分腐败行为和腐败犯罪,但从各自的相关论述中我们能感受到腐败理解上的差别。过去反腐败斗争中调查处置权分散是腐败久攻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结合我国实际,同时突出反腐败的重点,笔者认为,腐败可以理解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为谋取私利而偏离一个公共角色的正式责任的行为。笔者认为,对腐败本身的理解应与研究腐败的目的有机联系起来。
但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然严重侵蚀党和政府的肌体,公共政策变形、信息反馈失真、调控系统失灵、社会发展受阻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二)反腐败视域下零容忍的意涵 零容忍政策提出后,经由纽约警察局卓有成效的实践,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并促使这一策略得到极大的发展。
对此,主要表现为基于刑事实体规范的理解与基于党纪政纪理解的对立以及作为刑事政策理解和作为社会治理政策理解的对立。[11]王秀梅教授认为,鉴于贿赂犯罪的危害性直接冲击着国家的整体利益,建议采取零容忍的惩治对策,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就已经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无需再以一定的数额作为定罪的起点。
(一)建立健全制度建设,建立牢固的零容忍防火墙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遏制腐败现象,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另一方面,注重腐败行为的预防,借助于作为腐败犯罪前兆性的小问题的及时发现以及滋生腐败的环境与动机的消除,努力防止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防止第一扇窗户被打破。
零容忍反腐败,既是从源头上、从全局上出发,更加有效地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的现实需要,也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腐败、惩治腐败,回应民众期待,维护党执政的社会基础,进而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18]只有从严惩处腐败行为,才能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反腐败零容忍政策真正落实。[10]党的十八大以后,持有这种观点的论者应该占据绝大多数。(二)零容忍是彰显党和国家坚定的反腐败决心的宣言 我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
在此背景下,合理解读零容忍政策的内涵,对于准确认识和充分发挥其政策价值,推进零容忍政策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对高官腐败、大案要案查处绝不手软的同时,对各种微腐败现象也不容忍、不放过。
有些论者在腐败犯罪的意义上理解零容忍政策的适用范围,比如,武暾先生将零容忍反腐败中的腐败明确解释为腐败犯罪,如腐败犯罪‘零容忍的不可实现性、腐败犯罪‘零容忍的真实作用等;[4]再如,零容忍就是对各种腐败犯罪行为一律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日常生活中的管理控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如在充分调查了解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领域、部门和环节以及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立章建制,构筑制度防线。
(二)加强文化引导,营造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任何政策的实施,都会受到政治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从目前反腐败斗争的格局以及党和政府确定的总体战略考量,反腐败视域下的零容忍应在综合考虑党纪政纪与刑事实体法的基础上,作为社会治理政策理解。
在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和强调反腐败零容忍,这标志着零容忍作为新时代我党反腐败的战略决策,必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可以说,零容忍已经成为我们党和政府进入新时期之后反腐败的一个重要政策中国人对宪法真正开始有点感觉,应该是在甲午中日战争之后的事了。根据清华大学民国时期著名历史学家蒋廷黻先生的说法,这一仗决定了中日两国此后在亚洲的地位,为此真正属于一决雌雄的战役。
当然,这个立宪主义是有限的,现代日本学者把它叫做外见性立宪主义,即表面上是立宪主义,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专制主义。与此相反,俄罗斯却还不是一个立宪国家。
其中一些国家是具有代表性的。其实在这之前,中国人已经打输了鸦片战争,在反复和西方的较量当中,我们感到自己缺的是坚船利炮,是军事实力。
这是近代东方人对西方人的第一次胜利。这个案件当时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确实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体现了中国宪法发展的一种新的趋势,这就是:宪法不再仅仅是政权合法性的确认书,宪法也开始慢慢地在被普通民众所使用,用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也就是保护自己宪法上所规定的基本的权利。
最新留言